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醫院應不應該做宣傳?

/ 鄭春鴻

醫院應不應該做宣傳,這是一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它牽涉到幾個思考途徑︰

1. 醫師是一個商人嗎?
醫院對病人所做的服務,是一種商業行為嗎?
病人的醫藥費是醫院主要的收入,只有當醫院是一個商業機構,才需要更多的病人,創造更高的利潤。醫院如果把追求利潤做為營運的最高指導原則,如何招攬病人、分食健保大餅才會是必要的營運手段。

2. 病人是公眾人物嗎?
生病是一個人非自發性的遭遇,一個人生病絕對是一個非常私密的情事,即使他生的病涉及公共衛生,可能危及社會大眾,他的病將變成一個公眾事務,他本人則仍不至於成為公眾人物。只有當一個人罹患可能危及大眾健康的疾病,同時他又惡意地傳染給別人時,病人才會變成公眾人物,必須被強烈指出並予譴責以維護大眾安全。

3. 病人是醫師的樣本嗎?
即使不透露病人的姓名,醫師有權在未取得允許而擅自公開病人的病情嗎?
醫師從病人身上學習醫學技術,因為病人的信任而取得收入營生;醫師如果反過來將病人做為自己追求名利的工具,

4. 醫院或醫師對媒體發布新聞的動機如何?媒體選擇某家醫院或醫師做為諮詢對象的理由如何?
這兩個問題最不容易被誠實回答。醫院通常會將這樣的行為歸於公益目的或推廣醫療服務,而不願承認它是商業促銷行為,是一種以「新聞」出現的廣告;在同樣研究領域或提供同樣醫療服務的醫師或醫院有許多不同選擇時,媒體選擇為什麼選擇某家醫院或醫師做為「打鼾最好趕緊找醫師」這類問題的特定的諮詢對象,其理由是否也有商業考量或互惠關係,媒體或記者通常也會反擊,並認為被這樣詰問是奇恥大辱,或不願正面回答。

5. 醫院對於透過媒體轉述的醫藥報導是否有必要做專業的校訂?如果報導有錯,以致閱聽大眾受到誤導,醫院是否要負責任?
醫藥新聞內容十分專門,醫院內部運作非常複雜,醫院新聞也不容易理清。醫師的說詞被媒體做錯誤轉述的情形十分普遍,似是而非、模稜兩可及缺乏進一步求證,同時沒有連續性報導的醫藥新聞,被一般社會大眾所受的傷害,可以說與日俱增。如果法令上對醫藥廣告的刊登標準非常嚴厲,那麼對傳達不實醫療資訊的醫藥新聞,是否也應該採取同樣嚴厲的標準,以免對社會大眾造成傷害呢?醫院對於消息來源來自本院的新聞,如果有誤導之虞,是否要負相對的責任呢?

大多數醫師本人也都不願被視為生意人

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的各種限制,其實已經大抵都回答了上述的問題。基本上,無論從醫學教育、醫療倫理、社會期待、法律規定等各面向看來,醫療行為都不是商業行為,我們甚至可以說大多數醫師本人,也都不願被視為生意人,他們仍寧願期待社會給與他們應有的崇高的職業尊嚴。鄉村醫師的診所,一年到頭有吃不完的蔬果;漁村醫師的電冰箱塞滿了各色的海鮮。這些來自病人的溫暖回報,都市醫師即使已不能經常享受得到,但是總是心嚮往之。
醫院做廣告,很明顯地是醫業不求迴避地將自己的位格從公益降為商業的表現。醫療法第六十二條後半段的「放水條款」,說來也不算是壞的規定,如該法沒有這條規定,醫學研究的分享、通俗醫學教育的傳播、公共衛生的教育等,可能都將無法推動,醫院變成沒有聲音的地方,醫師個個噤若寒蟬,恐怕也非立法的本意。
病人在酷法酷吏下不見得可以獲得更多好處

法律在很多領域上都可以立竿見影,唯獨對於一些以「關心」做為工作本質的人,很難做有效地約束。除了醫師之外,教師、律師、新聞記者等,都是以「關心」為動力的特殊職業,他們在工作上做對了多少,很難評估;硬將法令套在他們身上,反而約束了他們做好事的範圍。我們如果不相信老師會善待孩子,他可以完全符合規定地去「忽視」孩子;我們如果不相信醫師,不相信醫院,他們也可以做到不違背再嚴厲的法律,但是病人在酷法酷吏之下,卻得不到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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